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
发布日期:2018-06-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遗嘱种类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其中,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一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二是由本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三是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目前,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但鉴于人们日益习惯于用电脑撰写和打印文字材料,打印遗嘱很常见,因此不能一概否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而应当将打印遗嘱视为 “亲笔书写”,并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因此,对于打印遗嘱,只要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且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会使用打印机等,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就应当把该遗嘱认定成自书遗嘱。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严格规定,主要是因为遗嘱是自然人处分其合法财产及其他身后事宜的重要文件,对立遗嘱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遗嘱形式,有利于保证立遗嘱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而非受胁迫或欺骗所为。
因此,法律明确了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见证人在场等各种规定。而打印遗嘱是一种由电脑文档经打印机而成的纸质文件,在撰写遗嘱电脑文档过程中,如若非立遗嘱人亲自操作,则会导致遗嘱有可能出现删改、编造等损害立遗嘱人权利的情形,所以在证明打印遗嘱效力时,需要附加更多能证明“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的证据,才能证明打印遗嘱的效力是否合法。
靳律师特别提醒,在立遗嘱时,务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遗嘱效力被否定,而引发家庭成员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和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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