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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劳动争议的诉状

发布日期:2018-06-23    作者:乔军翔律师

民事诉状
原告范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23日,电话号码13228472080。
被告某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735358433R。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执行董事。
原告因不服某某市渭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渭劳人仲案字(2018)16号裁决书,现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56080元(从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10日);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资的赔偿金28040元;
3、判决被告补缴原告2012年10月至2018年3月的职工养老保险,以某某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核准的数额为准。
2012年10月原告在被告下属的汉中路工地食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被告仅支付了2012年10月至2016年3月底的工资,自2016年4月起开始拖欠原告工资直至2018年3月10日,共计拖欠了23个月零10天,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均遭到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被告未依法足额支付原告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10日的工资,应当支付未足额支付工资50%的赔偿金。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起,为原告足额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但自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起至今,被告从未办理过相关的社会保险。
综上,被告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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