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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8-06-23    作者:许仙凤律师
 [债权转让]:是指原债权人将自已债权出卖或(赠予给第三人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触管理规定,向社会集资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债权转让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一、看形式要件一一是否合法;
二、看主观要件一一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看行为方式一一是否使用诈骗方法。
四、看人数范围一一非法集资是向社会人数越多越妓;债权转让是个体对个体的单一行为。
五、债权转让也可能是非法集资采取一种诈骗方法。
债权转让模式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主要取决于作为重要中介的第三人,其向出借人转让的权利是否为其对借款人真正享有的债权,是否存在对债权进行随意重组,在时间和金额上进行任意拆分后再行转让的情况。
如果脱离了原有债权,则其所谓的“债权转让”则为吸收资金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集资;但如果第三人转让的债权是其对借款人真正享有的请求权,则该行为仍属于债权转让而不构成非法集资。
当然,如果第三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以债权转让方式掩盖借款人非法集资目的,则P2P网络借贷平台仍然构成非法集资的共犯。
集资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跨省非法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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