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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球欠下的赌债是否可以拒还?

发布日期:2018-06-24    作者:张颖律师
世界杯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这不光是足球的盛宴,也成为了网络赌球者的狂欢。本市市民小郑就深陷赌球欠下庄家30万元,他以“赌资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偿还欠债,被债主任某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此案二审在一中院开庭审理。法院根据上诉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认为存在犯罪嫌疑,最终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一审

庄家依借条起诉

被告输官司

去年11月,任某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称朋友小郑于去年33日向自己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款期限自201333日至2013311日。到期后,小郑至今未还借款。任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郑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一审时,小郑称自己与任某不是朋友关系。20122月,经由朋友介绍,他认识了任某。在任某的引诱下加入了其坐庄的非法赌球活动。因赌球欠任某17万元的赌债,小郑被迫写了一份30万元的借条。后通过中间人李某偿还了17万元。小郑认为,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故不同意任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海淀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任某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其与小郑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小郑虽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借条是因赌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小郑对此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判决小郑偿还借款。

二审

涉嫌犯罪被驳回

案件移送公安

小郑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昨天二审,小郑补充提交若干证据。其中,证人李某作证,称小郑想赌球,于是自己就介绍二人认识,后二人自行联系赌球事宜。小郑输球欠下的赌债实为17万,且事后还给了任某。现场,小郑还出示了录音和视频录像,录音和录像中,任某催小郑偿还赌债,小郑表示赌球输的钱自己都认,可是金额太高,可否宽限。在小郑提交的另一段录音中,任某对小郑的妻子进行威胁。

任某在开庭中均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对于双方的频繁资金往来,任某称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没有相应借据或者收条。

此案当庭宣判,法庭认为:任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中载明的30万元资金来源及款项交付,小郑主张所写欠条载明的款项是赌债,对此小郑提交了证人证言、录音录像,法院调取了小郑、证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小郑与任某的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该案存在犯罪嫌疑,裁定驳回任某对小郑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追访1

案件为何

移送公安机关?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本案合议庭法官。谈及为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甄洁莹法官介绍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本案中,小郑虽然出具了借条给任某,但综合小郑、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小郑与任某的录像证据及证人证言,本案存在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追访2

双方都可能

承担责任

“赌博行为是一种无效法律行为,赌博自然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甄法官告诉记者:赌债非但是非法债务,更是无效债务,此案中的“债权人”任某当然不具有请求权和诉权。从本案看,如果公安机关最终认定确属赌球,那么即使小郑确实欠任某相应的赌债,任某也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郑归还相应的赌债。

我国《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本案中的任某确实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赌客投注,则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另外,对于参与赌球的小郑,如果事实如其陈述,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参与网络赌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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