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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股东优先认股权及表决权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认定

发布日期:2018-06-24    作者:耿武杰律师
公司决议纠纷|股东会决议损害股东权益、公司权益无效|公司纠纷
 
侵害股东优先认股权及表决权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认定
侵害股东优先认股权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是否有效。《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有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所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害股东优先认股权的公司决议,该部分无效。
股东新股认购权是“一项保全出资比例性价值的重要权利”,旨在保护股东的两项权利,即防止股东的股权权益的稀释,以及按持股比例表决权的稀释。故,侵害股东优先认股权时同样侵害股东表决权。
表决权是公司股东权利的中心内容,是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一种固有的权利,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
股东会决议损害公司及部分股东权益无效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了公司分配利润的前置条件,违反该前置条件的应当退还。《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股东分取红利的权利和办法。
当公司决议以减少公司资产或者加大公司负债的形式分发款项,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贬损了公司的资产,使得公司资产不当流失,损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权益。故,股东会决议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形成,决议内容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等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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