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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违约, 差价损失应支付

发布日期:2018-06-25    作者:110网律师


 聊城作为一个小小的四线城市,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房价一路飙升,从原来的4000-5000每平方米,一路暴涨到现在的10000多每平方米,甚至有些楼盘达到19000多,其增长速度着实让人震惊,很难想象在这座平均收入在3000元左右的小城市是如何能承受的。房价的骤然上涨,使得很多卖房人反悔,不再履行合同,还有的房屋已经交易结束若干年,卖万仍然希望找到漏洞推翻房屋买卖合同,从而导致纠纷发生。卖房人违约,因房价上涨对买房人造成的差价损失是否赔偿呢?  
违约方应赔偿房屋差距损失吗
如果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仝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末卖万继续履行该合同。
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情形外,应责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同时《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目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是《合同法》赋予守约方的权利,按照法院判例,如果有履行可能的,一般会判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如果确实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那么法院会判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而该损失包括房屋的差价。
 
 
律师提醒:
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没有法定事由恶意违约
不仅须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也违背了最基本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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