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人!自己跳楼未死砸死别人牵出一系列犯罪案底
发布日期:2018-06-25 作者:唐丽娟律师
生命至高无上,任何人都不得予以剥夺,在法律上,即使死者承诺自己放弃生命任由他人杀死自己,那个杀人者也会因此背上故意杀人的罪名,那么如果是自己行动杀死自己呢?当然是自负后果了,不过这个过程也是存在风险的,一旦自己没死成反倒弄伤了别人,可是要负相应刑事责任的。
2014年12月4日的19时30分许,就上演了一副这样荒诞的人间悲剧。
案情简介
林某,系广州市珠海区人士,1997年1月1日凌晨三时许协同罪犯李某持枪进行抢劫,同年1月15日与李某在吃大排档时被公安人员围捕,期间持枪抵抗抢夺手枪一部(致公安人员梁某重伤二级),同案犯李某被当场击毙身亡,自己却逃脱法网,之后一直隐匿生活,直到2014年12月4日的那天,也许是出于良心的不安,也或许是因为一直逃匿的生活使其精神压力巨大,林某想要一死解千愁了此余生,于是他看中了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荔湾广场南塔5楼。本来认为自己眼一闭,腿一蹬便可永远解脱,但没想到上天给他上演了一出荒诞剧,纵身从5楼一跃,自己没死,却将刚好路过的陈某砸死了。
俗语说“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但这句话如果与作恶多端的林某相适应则天理难容,老天也好像故意不想放过他,他被抓了,之前的案底也一数如尽的被揭出,也许这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吧,可是无辜遭此横祸的陈某又做错了什么呢?谁又该为他的生命负责呢?
没错,只有林某来负责了,谁让他没死成呢?死了的人自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终结了,没死的话那就只能新账旧账一起算了。
并且无故遭此横祸的陈某家人也肯定不会放过他。
2015年8月31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控林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抢夺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以上罪名均有相关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经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持枪抢劫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抢夺公安人员的手枪1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抢夺枪支罪。被告人林某意图自杀,坠楼时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林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但由于林某在被强制治疗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由于林某抢劫、故意伤害、抢夺枪支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行期间,根据我国法律上奉行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林某抢劫、故意伤害、抢夺枪支的犯罪行为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林某因其犯罪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也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夺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林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陈某甲(死者陈某的家人)丧葬费3239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甲治疗费、护理费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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