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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4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构成合同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8-06-27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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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权利义务在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属守律师的工作纪委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包括职务犯罪、各类经济案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扰乱金融秩序案件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看守所会犯罪嫌疑人,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及受害人的刑事代理。
律师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取保候审简介】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满足条件的,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律师此时可以向有关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的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时律师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确定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程序合法性等。侦查机关受理刑事辩护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后,需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案例】安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0110刑初60号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合同诈骗罪)
【起诉书】2017317日至19日,被告人安某某以“陈某”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冒充买家在“肉交所”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上与经营羊肉的商家杜某商谈购买羊肉事宜,借此获取羊肉商品信息和存放地点。在此期间,被告人安某某又通过该微信公众号与求购羊肉的被害人杨某联系,向被害人杨某虚构有羊肉向其出售,并安排杨某前往存放羊肉的本市东丽区金钟街海港城冷库看货,以此取得杨某的信任。同年320日,被告人安某某告知杜某决定购买羊肉并约定先装货后付款。次日,被告人安某某通知被害人杨某来到羊肉存放地点装取羊肉四分体300件,后在被告人安某某的要求下,杨某向安某某提供的两张农业银行卡内汇款16万元和31800元,但货物未能拉走。随后安某某立即指使持卡人赵某取款,因汇入16万元的银行卡故障取款未成(现已被冻结),另一张银行卡被赵某支取现金2万元转付被告人安某某,余款在定州市中山金店刷卡消费购买20余克黄金手镯和8余克黄金貔貅手串各一个。案发后,黄金貔貅手串被扣押。201765日,被告人安某某被抓获归案。
【辩护意见】被告人安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9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取保候审。201612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安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以(2016)渝0105刑初12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后,被告人安某某实际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审理中,被告人安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1800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19万余元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安某某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并被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此种罪行,应撤销缓刑,将前后两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安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1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在得知被害人的16万元货款已经到账后立即指使他人取款,此时被害人对该笔货款已经失去控制,被告人安某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此后被告人安某某未能取款成功,是因为银行卡故障所造成,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法院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刑初12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安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中的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安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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