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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 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红旗法院执行局以物抵债,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红旗法院执行局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曾某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迟迟不肯履行,故将其二人名下位于新乡市某花园B型三排一户的房屋于2017年10月29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程序进行司法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傅某同意以第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该房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刘某、曾某的这套房屋以225.01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傅某。刘某、曾某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傅某时起转移。傅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7年6月29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傅某委托她的代理人张某来到了红旗法院,说明同意以拍卖保留价接受以物抵债并写下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将该房屋以225.01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因该拍卖房屋是被执行人唯一的一套房屋,考虑到被执行人以后的生活实际,法院要求张某需给被执行人保留5—8年租金,张某欣然同意。

2017年12月7日,一张房屋租赁合同在三方充分平等协商的友好气氛中应运而生了。合同说明出租方付某自愿将新乡市南大街某房屋出租给曾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7日计6年,傅某、张某一次性支付给付某房屋租赁费。随即,曾某便收到了付某亲自交给她的租赁房钥匙2把。时隔一天,2017年12月9日,傅某便写下了收到条,证明收到了红旗法院转来的位于新乡市某花园B型三排一户的房屋一套,车库电子钥匙一把,房屋钥匙八把。至此,申请执行人傅某的款项已由二被执行人的“以物抵债”还清,被执行人曾某也有了安身之处,拿到由申请人出资可居住6年的租赁房钥匙,双方言归于好。一起“以物抵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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