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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地址被辞退 单位构成违法解除

发布日期:2018-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许韵于2012年1月入职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她在离其住家附近的三分公司做外联员。2016年4月1日,三分公司搬到远郊区,部门领导安排她每天在公司网站后台打卡记考勤、在家办公。
  同年7月,公司通过短信、快递等方式通知许韵到新址上班,她以不同意变更工作地址、公司搬迁后自己上班单程需要3个多小时而单位未给其做出合理安排为由予以拒绝。2016年7月29日,公司以她连续旷工超过7天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许韵申请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过审理,她的请求得到了支持。
  说法:
  庭审时,公司陈述确认了许韵2016年4月1日至7月28日每天在家通过公司网站后台打卡,且单位向她支付了2016年7月完整的工资,由此说明截至2016年7月29日许韵并未构成旷工,因此公司以她连续旷工超过7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另外,商贸公司在2016年4月1日至7月28日期间,未对许韵通过网站后台打卡、在家办公的行为提出异议,并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应视为公司对她在家办公的行为已予认可。若公司想让许韵到新址上班,应依法与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她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但现在商贸公司却以连续旷工超过7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悖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所以要向许韵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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