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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将已出售的房屋卖给第三人,还能收取第三人服务费吗?

发布日期:2018-06-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吴小姐起诉称:我在北京委托K房屋中介公司,欲在北京购买一套房屋。后中介公司告诉我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李先生的房屋很适合我,说李先生要去西班牙和家人一起住,所以要把房子卖掉,并带我实地看了房屋,后我对房屋布局朝向都很满意。中介公司称,房主李先生全权委托他们代为办理卖房一事,并出示李先生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委托书。之后就按照中介公司要求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签约当天交付定金5万元,签约后5天内支付首付款30万并支付3万元服务费,余款从银行贷款,付完首付后5天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我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定金首付和中介服务费。但中介公司却迟迟不肯办理过户手续。于是我请求法院帮助。
  二、被告辩称
  被告中介公司辩称:原告吴小姐所述属实,之所以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是因为房主李先生忽然决定不出国了,房屋要留下自己居住,所以才没有办理过户,我们也曾通知吴小姐前来领取她支付的定金和首付款,但是李小姐坚持要房,我们也没有办法。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2年,李先生准备去西班牙,欲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一套卖掉,于是找到K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不久后,中介公司就把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方胡先生,但由于胡先生没有时间,所以房产过户一事,一直没有办理。2012年10月,K中介公司又接到吴小姐的登记,中介公司又带吴小姐去看了李先生的房屋,并告知吴小姐,房主李先生全权委托他们办理卖房一事,同时还向吴小姐出示了李先生的房本原件和委托书。吴小姐对李先生的房屋很满意,于是很快就和K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协议书对各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约定,但就在吴小姐等待K中介公司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时,忽然收到中介公司的通知,称李先生临时不想出售房屋了,请前来领取定金和首付款。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K中介公司退还吴小姐定金5万元,首付款30万元、中介服务费3万元,赔偿吴小姐这期间的各种话费及经济损失5000元。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是一起房屋中介公司利用房主的全权委托,一房两卖,从中收取不正当服务费的案例。《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中介公司故意向吴小姐隐瞒已将诉争房屋出售给胡先生一事,使得吴小姐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所以中介公司无权要求吴小姐支付中介服务费,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现实中,中介公司获得房主的全权代理授权后,先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再以房主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找工作人员冒充房东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这使得房主处于违约的地位,房主很有可能因此要向第一个合同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因此,无论是房主还是买房人,都应该是买卖双方当场签订购房合同,即使中介公司接受卖方的全权委托对外售房,买卖双方仍需要亲自当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过户时也应该亲自去办理相关手续。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中介公司在中间做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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