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精装修商品房在交付时有瑕疵引起的纠纷
发布日期:2018-06-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小姐起诉称:2006年1月,我在甲市某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精装修商品房,当时我们双方还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50万元,建筑面积155平米,开发商于2007年11月30前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2007年11月1日,开发公司通知我交接钥匙,但就在验收房屋时,我发现该房屋好多地方的装修都与合同约定的不符,所以就没有接收房屋,后来经过多次验收后,我发现房屋装修一直都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所以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向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在一个月内整改房屋装修至合同约定的条件。
二、被告辩称
被告甲市某开发公司辩称:2007年10月1日,我公司的该期房屋取得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既然该房屋已经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就可以说明我们所交付的房屋质量是合格的。杨小姐所述的装修问题,并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房屋。并且我们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07年11月30日前,实际交房时间是2007年11月1日,我公司并不存在逾期交房。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杨小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仲裁员对房屋现场勘验,该房屋朝南的窗户外层玻璃上有很多泥土。空中花园处的阳台栏杆也是高低不一样,并且装修的地板砖镶嵌之间有很大缝隙,没有做相关处理等。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杨小姐的诉讼请求。
五、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目前国家并没有对精装修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实践中,对于精装修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一般以开发商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除非交付商品房主体结构存在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否则都是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商品房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标准。本案中,开发公司取得“竣工备案表”就是开发商建设房屋质量过关的标志。虽然杨小姐在接房时发现其购买的房屋存在许多装修质量问题,但这些问题都只应归纳在“瑕疵”的范围内,不表明该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导致杨小姐购买房屋的目的(即使用)不能实现。因此存在装修瑕疵不能成为杨小姐拒绝收房的合法理由。所以杨小姐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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