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首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缺席,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发布日期:2018-06-30 作者:韦高峰律师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921民初369号
原告:黄某某,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某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高峰,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某,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某某镇。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告与被告婚生子女黄某梅、黄某杰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2月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嘉顺纺织厂务工时相识谈婚。2007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到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12月26日,被告生育女儿黄某梅。2009年4月19日,被告生育儿子黄某杰。现两个子女均在容县某某镇某某小学读书。2010年2月至2014年3月,原、被告双方一起外出广东省务工。2013年10月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曾向原告提出协商离婚。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外出容县某某镇参加其堂弟结婚仪式后,被告至今都没有回过原告家。2014年9月起,原告曾多次到其务工的地方及其娘家寻找被告,均没有被告音讯。现夫妻分居生活三年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所显示的内容与原告的陈述具有关联性,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2月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嘉顺纺织厂务工时相识谈婚。尔后,双方同居生活。2007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到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12月26日,被告生育女儿黄某梅。2009年4月19日,被告生育儿子黄某杰。自2013年4月起,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产生矛盾。2014年9月,被告离开原告,去向不明,失去联系。原告曾多次寻找被告未果。期间,原告与被告生育的两个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自2013年4月起,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产生矛盾。被告于2014年9月离开原告之后,去向不明。此后,双方不再来往、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婚姻现状等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去向不明,原告诉请婚生子女黄某梅、黄某杰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照准。又由于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清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案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
二、原告与被告生育的子女黄某梅、黄某杰由原告抚养,所需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4052010400058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江恩国
人民陪审员 刘武生
人民陪审员 雷武先
容县人民法院(印章)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亦豪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重庆沙坪坝
郎海华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福州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广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广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山东东营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福建泉州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