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举报权利保障日臻完善或成贪腐最大克星

发布日期:2018-07-03    作者:单义律师
摘要】一国的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会对该国妇女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法律和公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大大促进了妇女的发展,保护了妇女权益,但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法律和公共政策中的性别缺失制约了妇女权益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受传统社会文化习俗的影响,再者从公共政策的制定者的性别价值观方面看,由于许多法律研究领域的奠基者都是男性,反映着男性价值观念等。因此要真正消除男女间的不平等,实现对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制订与执行机构就应当增强性别意识,科学、民主地制订法律和公共政策,优化妇女发展的软环境。
论文关键词:性别缺失,公共政策,妇女权益
一国的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会对该国妇女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周密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发现目前我国一些法律和公共政策中的性别缺失制约了妇女权益的发展。因此,要真正消除男女间的不平等,实现对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制订与执行机构就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增强性别意识,进一步优化妇女发展的软环境,这对我们和谐社会的建立必将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一、法律和公共政策中性别缺失的表现及对妇女权益的影响状况
1.法律和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性别不平等。
一些法律和政策确实给了女性以男女起点平等的权利,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往往忽视了法律和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不平等,这些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在城市,女性就业相对困难,出现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现象。第一,妇女在单位内部的角色分工往往延续了传统家庭角色分工的模式,呈现出相当浓厚的“男主女辅”的色彩。第二,女性就业时易遭受性别歧视,据调查61.2%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招聘中歧视女性,将婚姻、生育、家庭负担等因素与性别叠加在一起,做为拒聘的理由。在用工中侵害女工权益,甚至将女工视为企业发展的累赘。下岗人员中,女性的比例也高于男性近20%。第三,在职业发展机会和空间上,女性实际享有的权利也大大低于男性,部分单位甚至限制了女性晋升的年龄;在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常被无形地划分到低级市场中。公务员中女性刚刚占到40%。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的不平等,在我国女性从政方面也有较为明显的表现。据调查目前从事基层领导工作的女性与男性之比是1:9,实际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女性更是屈指可数。
在农村,我国女性实际能够享有的与男性平等的权利比城市女性更少,特别是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贫困地区的女性。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农村女性仍然不能享受到与男性平等的土地分配、参政议政和受教育等权利,农村妇女更容易成为坑蒙拐骗、性犯罪、家庭暴力等问题的受害者。在当前农村转型期间,农村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据调查农村男性外出打工占到73%,但在农村以男性为主的社会家庭状况还未得到根本改变。留守的农妇担起了耕种农田和扶老携幼的双重重担,她们为农村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资源分配、接受教育、信息服务和生殖保健等方面却不能享受公平的待遇。
2.推进妇女人力资源能力发展法律和政策少。
从女性生存和发展的政策环境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的政策法规都是赋予和保障女性生存的基本权益,如:受教育权、选举权、财产权等,而真正能够帮助女性自身能力发展的政策很少。
目前,我国城镇女性最大的就业特点是就业质量相对较低,女大学生就业更是日趋困难。而绝大多数农村妇女(不论留守农村或进城打工),由于缺乏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相应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她们的整体生存现状不容乐观。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九年义务教育在促进女性发展,提高女性整体素质方面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在农村仍有相当数量的女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因为现行义务教育仅仅是基础性的扫盲教育,并没有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培养女性的实用生存发展技能,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村女性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所以一些女童过早的放弃了学业在家务农或跟随父母外出打工。
近年来“美女经济”在我国发展比较迅速,在它为企业、社会和政府带来可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负效应。美貌作为赢利被纳入市场运营,女性形象物化、性化、商品化已成趋势。特别是选美大赛暗含着一定的性别歧视,且社会负面影响日益凸显,表现在:各种盲目整容、瘦身、节食等现象普遍存在。这严重影响了青少年女性身心健康,严重影响了她们的价值观、成才观和审美观。
3.法律和政策在制定、执行、监控、修订等方面存在着性别平等“滞后”和“扭曲”等现象。
如我国男女平等原则的实施在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上受到质疑,相关政策的发展严重滞后。而今我国女性已经具备了与男性相当的工作条件和基础,从法理上看,现在男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和机会,部分女性已步入了高知领域,成为社会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而且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女性受家务的拖累少了,她们完全有与男性相同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工作。另外,从国家统计数据来看,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长,这给女性正常工作提供了生理保证。很显然如果再实行建国初期设定的政策是不合情理的,让女性提前退休不仅侵害了女性的经济平等权益,而且是对人才和知识的浪费。
在有关性别平等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执行扭曲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然而,在绝大部分地区执行农村土地承包制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农村“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上。
二、法律和公共政策中性别缺失的原因
首先,从传统社会文化习俗的影响方面看,不难发现男女两性除了在生理上存在差别外,因文化习俗影响下的性别偏见,“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强女弱”等性别意识仍存在于社会文化心理的深处。致使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实际比男性低,因此一些形式上平等的法律制度,仍然可能使女性得不到同等的保护。
其次,从公共政策的制定者的性别价值观方面看,由于许多法律研究领域的奠基者都是男性,法律是什么或者法律应该是什么通常取决于男性的标准并且反映着男性价值观念。这种以男性为标准建立起来的法律在表述上通常采用“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的用语。这种现象反映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我国也不例外(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8、14、28、33、40等多处提到)这种以男性价值观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男权社会痕迹。
最后,从政策决策过程中缺乏性别平等意识看,其主要表现为:第一,政府更多地关注经济增长,较少重视女性权益保护和发展问题。部分领导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和政绩,对一些地方企业辞退怀孕女工、不为女工购买社保等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第二,将男女平等国策的实施更多看作妇联的事情,而不认为是一种政府的行为和责任。第三,在制定政策方案时,更多考虑到对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等问题造成的影响,较少考虑到对性别平等造成的影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