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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签劳动合同 不属违法无需赔偿

发布日期:2018-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7年3月1日,欧阳嫣被一家仓储公司聘用,做了日化仓库的库管员。当日,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入职后的待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一个月后,公司通知欧阳嫣试用合格,将其转为正式员工。
  “我以为单位这时该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了,没想到一直没动静。我向人事部询问何时签合同,对方说问问领导再答复。”欧阳嫣说,直到2017年6月5日,公司才通知她到人事部签劳动合同。
  “公司让我签的劳动合同书,上面很多地方都是空白的。人事部的人说我在最后签上名字即可,其他内容公司会统一填写的。”欧阳嫣说:“过了些日子,人事部把劳动合同书发给我了,上面只有公司公章没有负责人签字,且合同签订日期写的是2017年4月1日。公司这是弄虚作假,我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啊!”
  于是,欧阳嫣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仓储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万元。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后,她又到法院起诉。不料,其诉讼请求也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分析
  在仲裁和法院庭审过程中,欧阳嫣提交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她说:“我是2017年3月1日入职的,同年6月5日才让我签订这份合同,而且当时提供的是空白合同,其内容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且很多条款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这不能视为有效的合同文本。另外,合同上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这些都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对此,仓储公司认为欧阳嫣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既然她自己承认该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字确为其本人所写,那就说明其对此劳动合同内容的认可。
  公司代理人表示:“劳动合同对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均有明确记载,她却视而不见,在起诉书中罔顾事实,非要说成没有记载内容,我们也没办法。”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
  法院查明,欧阳嫣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上盖有单位公章,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经办人签名。且劳动合同载明了欧阳嫣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及试用期工资等内容,载明的签订时间是2017年4月1日。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文明确了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本案中,仓储公司向欧阳嫣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欧阳嫣先行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虽然仓储公司后期补签,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因此,仓储公司无须向欧阳嫣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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