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卷烟器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8-07-09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单位、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江秀萍
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草专卖品卷烟器是否违法?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卷烟器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被告单位非法经营卷烟器、烟丝等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深圳市多力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多力隆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的卷(拉)烟器及零配件、烟丝、烟管、滤嘴棒等,予以没收。
据悉,这起被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列入部级督办的案件,是迄今为止卷烟打假历史上首例通过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卷烟器案。该案的宣判对烟草行业查处和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非法卷烟器提供了可借鉴的典型案例,为网络禁售提供了法理支持,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多力隆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小家电等。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6月23日,该公司董事长李某知晓情况下,由该公司厂长袁某通过网店将公司生产的各类卷烟器销售给家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的吴某,销售金额共计73万余元。被告人吴某购买后,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卷烟器通过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同时多次从他处购买各类烟丝,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金额为79万余元,获利约10万余元。
2017年7月,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民警扣押该公司生产并准备销售的各类卷(拉)烟器,金额达5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多力隆公司、被告人李某、袁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各类卷(拉)烟器等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金额为131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器、烟丝等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袁某、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均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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