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故意伤害辩护词2012

发布日期:2018-07-11    作者:冯永骅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的委托,并委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有以下从轻情节请法庭予以注意:
 
第一、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本案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的新婚妻子等三人共同租住一个房间,被告人因误解酒后冲动伤害了被害人,其本身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庭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第三、客观上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首先,被告人虽然是用菜刀伤害的被害人,但其是用菜刀“拍打”被害人,而不是“砍”。且在发现被害人身上出血之后,中止了伤害行为,积极与其他人一同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
其次, 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之后,被告人随后就赶到了医院,在公安局将被告人从医院带走之前,被告人始终在医院陪护被害人,在可能知道有人报案的情况下也没有逃跑,且归案后能够坦白全部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综上,恳请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不重,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判处。
 
 
辩护人:冯永骅
 
2012年8月31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刑法》
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0〕60号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2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