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贪污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8-07-12    作者:程智华律师
我国刑法中对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没有相关规定,理论与实践众说纷纭,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或许能给司法实践指明方向。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打破了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性质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这一基本原理。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从解释第一条可以看出,其制定目的在于打击外部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进行的职务犯罪。进而不再细究在此类共同犯罪中主从之分,而是注重于外部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后,是否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只要外部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外部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便都构成贪污罪。如果外部人员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自己独占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则依外部人员的行为性质而定。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