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东城借名买房纠纷

发布日期:2018-07-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杨小萨诉称:杨西之父杨小锋系杨小萨同胞弟弟。2005年杨小萨获得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杨小萨与杨西、杨小锋口头约定“该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让与杨西、杨小锋”。后杨西、杨小锋以杨小萨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2007年颁发了房产证。2011年12月27日,杨小萨按照杨小锋的要求,配合杨西、杨小锋将房屋过户登记到杨西名下。杨小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法律规定,起诉请求:1、确认杨小萨与杨西、杨小锋之间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无效;2、杨西、杨小锋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杨西、杨小锋辩称:不同意杨小萨的诉讼请求,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后期房产已经过户解决,请求驳回杨小萨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杨小萨与杨小锋系姐弟关系,杨西系杨小锋之子。2005年杨小萨获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杨小萨以315456元的价格购买702号房屋。该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均由杨西、杨小锋支付。房屋交付后,杨西、杨小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2006年12月26日,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2007年2月13日,房屋首次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杨小萨,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11年12月27日,杨小萨与杨西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杨西名下。双方均认可签订该合同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并未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驳回杨小萨的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认定,从双方协议的履行情况来看,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时杨西、杨小锋直接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房屋交付后由杨西、杨小锋进行装修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原始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等购房手续原件由杨西、杨小锋持有,因此双方之间实质上形成借名买房关系。关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因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在该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满五年后,双方已经通过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该房屋过户至杨西名下,因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并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故对杨小萨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张月明律师
海南海口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