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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工资是企业、公司经营自主权的组成部分

发布日期:2018-07-12    作者:耿武杰律师
绩效工资是公司经营自主权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意见和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对绩效考核、绩效工资进行约定的,对双方均由约束力。绩效考核、绩效工资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调动员工积极性的主要手段。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业绩完成情况、主观能动性发挥情况等决定绩效工资如何发放。对于企业自主经营权力运用,司法部应当轻易介入。
用人单位关于绩效工资、考核制定的规章、约定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不违法法律规定,均应当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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