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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发布日期:2018-07-13    作者:单义律师
导读:恐怖主义被称为“21世纪的政治瘟疫”、“一场永无休止的地下世界大战”。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原则。联合国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以受到恐怖分子的“武装攻击”为由而行使自卫权是另人质疑的。
关键词:恐怖主义,国家主权,自卫权,联合国
 
恐怖主义被称为“21世纪的政治瘟疫”、“一场永无休止的地下世界大战”。当前,一些国家在打击恐怖主义的问题上采取的政策,主要是“以暴制暴”的方式,即对恐怖活动进行强有力的打击和制裁,并用武力将之征服,这种方式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也招致了许多非议。发表论文,联合国。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当代国际法规则,是当前国家实践中和国际法面临的严峻问题。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作一分析和阐述。
一、国家主权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中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对内表现为最高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利;对外表现为独立权,即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原则。发表论文,联合国。国际社会的现实是各国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所有的国家都不愿意从根本上放弃主权,所以国家主权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从未改变过。从传统国际法看,主权是不可侵犯的。但是,近年来,各国打击恐怖活动的行为对主权的冲击按照传统的国家主权的思维是难以想象的。
目前一些国家在打击恐怖活动中,不仅把恐怖分子作为打击的目标,一些主权国家也成了打击的对象,甚至出现以打击恐怖主义为名越境打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和固有权利,没有取得国家的同意下,就采用武力行为,任意对这些国家进行武装攻击。发表论文,联合国。主权没有了保障,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不就成了戏言?
司法主权是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有权依照自己国家的实际需要制定法律,任何国家无权干涉。但在欧盟2001年9月批准的有关反恐怖法案中,决定采取的反恐怖措施共有37项之多,其中包括对恐怖主义及其行为实行统一的司法界定和量刑标准;建立全欧盟范围内对涉嫌恐怖活动人员实行统一的通缉令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司法机构对某一个或多个涉嫌恐怖主义犯罪的人员发出通缉令,它将在其它所有成员国自动生效,各国都有义务对有关人员进行追捕,并引渡给发布通缉令的国家;在欧洲刑警组织内部设立专门的反恐怖武装力量等等。这种对国家主权的侵蚀是前所未有的。
联合国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其本身不具有主权,它所行使的权利来自于会员国的意志,但在打击恐怖活动中,联合国数次做出了超越主权国家的行为。洛克比空难后,在利比亚根据本国“禁止引渡本国公民”的法律拒绝将爆炸飞机的嫌疑犯引渡给美国后,在1992年2月和3月,安理会两次通过决议要求利比亚引渡犯罪嫌疑人,这种对一国司法主权的干涉,是违背宪章原则的。
当代权威的国际法作者都同意主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为国际社会的现实是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并存。[1]随着国际合作的加深导致对主权的限制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但是,这种限制只能建立在国际法所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即使是打击恐怖主义,也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
二、关于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武力的使用。
以打击恐怖主义为借口,对一些主权国家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制裁,甚至诉至于武力,是当今一些国家打击恐怖活动的基本策略。如1988年洛克比空难后,对利比亚的严厉制裁和军事打击; 9.11事件后,美国宣布将对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的国家进行严厉的打击,包括武力措施,很快,美国就对支持恐怖活动的阿富汗进行了全面军事打击。类似的行动后来不断的出现。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依据一些断定就可以随便地对一个主权国家使用武力,这与当代国际法的原则是冲突的。发表论文,联合国。
不使用武力是在习惯法中确定的一般规则。《联合国宪章》第一个明文规定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宪章所强调的是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这表明宪章不仅在原则上采取禁止侵略战争的立场,而且进一步确认一切武装干涉、进攻或占领以及以武力相威胁的其他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2]不使用武力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伸出来的,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但基于自卫而使用武力却是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之自然权利。宪章并不否定会员国在一定条件下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国家能否使用武力就取决于国家可否根据自卫权行事。除此,任何武力的使用都必须得到安理会的授权。
对待打击恐怖活动中使用武力的问题,使用武力的国家认为是在行使“自卫权”。国际法中行使自卫权是合法地使用武力,但行使自卫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受到武装攻击。
国际法上的武装攻击是指一国的正规部队跨越国际边界的直接攻击,也包括一国向另一国派遣武装部队。从国际上已经发生的恐怖活动看,基本上是爆炸、暗杀、绑架、劫机等恐怖行为,恐怖分子的袭击虽然是一般意义的攻击,但很难说是“武装攻击”,更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武装攻击”。在1986年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写到,并不认为“武装攻击”的概念包括对另一国叛乱分子以提供武器、后勤或其他援助为形式的帮助。因此,某些国家即使支助、支持或包庇了恐怖分子,也很难将之认定为“武装攻击”。因此,以受到恐怖分子的“武装攻击”为由而行使自卫权是另人质疑的。发表论文,联合国。
2、要有必要性。发表论文,联合国。
自卫权既要有合法的前提,又要行使得当。即自卫必须是迫切、压倒一切的必要,自卫行动之外没有实际上可能的选择办法。武装自卫行为不能有任何不合理和过分的成分。一国在遭受武装攻击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立即采取自卫权,只有这样才符合必要性要求,否则就是不必要的。而恐怖事件发生后,恐怖分子的攻击也已经基本结束,国家没有继续处于被侵略袭击的状态,因此,以必要性为由,对恐怖活动实行武力打击的自卫权也难以成立的。
3、要符合相称性原则。
一国行使自卫权所使用的手段是必须的而且要与引起的自卫权的侵犯成比例,即自卫行动规模与攻击规模相称。一些国家使用武力打击恐怖活动都是在恐怖行动结束后,对一个恐怖分子所藏匿的国家展开进攻,有时还以大量地面部队深入该国领土,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相称性不无疑问。
因此,以自卫权为由使用武力打击恐怖活动在国际法上是缺乏依据的。如果以自卫权为由滥用武力,就可能对当代的国际法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以武力方式打击恐怖主义是否是当今各国的主要选择,是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三、联合国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应具有主导作用。
当前,一些国家在打击恐怖活动中,以各种理由绕开联合国采取行动。由于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存在严重分歧,这使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缺乏一致性,国际社会已经越来越急切地呼吁联合国在反恐怖斗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2001年10月在联合国大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的公开辩论上,来自167个联合国会员国和4个观察员的代表就如何在国际范围内共同打击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问题阐述了各自的立场,会议强调了联合国在这一斗争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性。
联合国在打击恐怖主义中的主导作用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统一各国对恐怖主义的认识,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使恐怖主义失去道义上的支持;实际上联合国已经为罪犯实现国际引渡以及打击洗钱行为等问题制定了诸多公约,为铲除恐怖主义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依据集体协助原则要求成员国协助其他国家打击恐怖活动,如采取经济制裁措施;三是遵守宪章原则,不侵犯别国主权,让主权国家人民自己解决自己的内部事务。因此,在当今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联合国具有非常重要的主导作用。
综上所述,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是国际社会的共识。由于当前国际社会上对恐怖主义还没有一个得到绝大多数国家认同的统一的定义和标准,在国家实践活动中会面临许多问题,但是,只要国家能相互尊重主权,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就一定能够有效地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为共同创造人类美好的未来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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