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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8-07-13    作者:王学海律师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
再审请求:
撤销XXX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X刑终XXX号刑事裁定书及XXXXX县人民法院(20XXXX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再审并改判申请再审人无罪。
简要案情:
申请再审人的母亲XX在另案经法院认定,自2XXXX月至2XXXX月为追求投保业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XXX万元。本案一审认定申请再审人为XX借款担保XX万元,帮助XX投保退保,与XX进行资金往来,获取佣金从中受益,为共同犯罪构成从犯即为帮助犯,判处申请再审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XX个月缓刑X年,并处罚金X万元。上诉后二审经未开庭审理,认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
申请再审人认为,本人的行为不符合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构成要件,一二审法院奉行有罪推定原则办案,硬性将申请再审人定为帮助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同案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应当依法再审改判申请再审人无罪。
一、不符合帮助犯罪的构成要件
申请再审人的行为不符合帮助犯罪的构成要件。一是申请再审人既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也没有帮助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且没有通过帮助XX自身获利的故意,更没有与XX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申请再审人不具备帮助犯罪和帮助犯罪既遂的双重故意,即使在表面上看似有帮助作用,但是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不能构成犯罪,更谈不上构成共犯。
一审辩护人在提供的XXX询问笔录(20XXX.X)和XXX询问笔录(20XXX.X),关于XX向别人借钱时都背着她闺女和儿子,不让对他子女说借钱的事;看到过XX让担保,申请再审人不想给签字就吵架的证言,是申请再审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的真实证明。
二是没有共同犯罪行为。为XX提供部分担保,不是犯罪行为。在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款中,申请再审人提供担保的不及XX分之一,而单独每一笔都是手续正常,约定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表现为正常的借贷关系。而每次担保都是XX和出借人共同找到申请再审人,称以前借款已经还清这是最后一次,而申请再审人也是在自己财产能力范围内提供担保的。
一二审所认定的“参与”主要是指申请再审人的担保行为。而这种担保是合法形态的担保,不等同于XX不法形态的犯罪行为。如果说在形式上表现了帮助,也绝不是明知犯罪却要帮助的帮助行为,而是独立于XX犯罪之外的单纯的民事担保行为。且在履行担保义务之后,并没有给出借人造成损失。所以,申请再审人的行为是有自身财产支持的真实有效正常合法的民事担保行为,不是存在犯罪问题。
二、关于资金往来、投退保、获取佣金从中受益等问题的真实情况(略)
三、“钱放我妈这里准成”的说法是伪证。在一审中申请再审人的辩护人已经提出,XX案件中被害人XXX与申请再审人的通话录音证明,申请再审人关于“钱放我妈这里准成”说法,是被害人在一起研究同一口径后形成的伪证。所有证明说过上述话语的人,其在XX借款借据上担保人XXX的名字是XX自己写上去的,其虚构证言的目的是让申请再审人承担担保责任。被害人微信群截图证明,在XX案发后建立了微信群,交纳费用,交流信息,统一商讨对策。他们的证言已经不能保证客观性和真实性。在报案笔录时均没有提出XXX说过这样的话,却第二次询问时一致提出,违背常理。而部分被害人如XX等,否认XXX曾经说过这样的话语,是符合事实的。
退一步讲,即使偶而在某时对某人讲这一句话,也不足以成为帮助犯罪的证据。
四、有倾向性地使用证据体现了有罪推定原则。一审判决中“无论其系主动还是被动参与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一句,直接表明了有罪推定的错误立场和错误态度。特别是有倾向性使用证据,则更加证明了这一点。比如对相互矛盾证据的选用(略)。总之,奉行有罪推定原则办案,有倾向性地使用证据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认定申请再审人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司法原则,一审辩护人的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诚请贵院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依法提起再审并改判申请再审人无罪。
此致
XX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XXX
2018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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