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同意买方要求签阴阳合同引纠纷
发布日期:2018-07-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付先生起诉称:我在北京市通州区有一套80平米的楼房,因为自己需要资金想要卖掉,2007年1月10日,被告方女士找到我,欲买此房屋,后经协商,我和方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总价为30万元整,方女士见要缴纳很高的税费,2007年1月15日便于我协商再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内容都一样,只是房屋成交价变为20万元,并口头约定,先将10万元支付给我,等到产权过户当天,再向我支付剩余20万元。合同签订后,方女士向我支付了10万元购房款,我将房产证和相关资料交给了方女士。2007年2月28日,我和被告方女士约定去建委办理产权过户,然后方女士向我支付剩余购房款20万元,就在排队等待办理过户时,方女士告诉我说她的资金临时出了状况,说缓几天再支付给我,我见方女士给钱不爽快,我便没有为她办理产权过户,为此,我二人发生争执,所以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女士先向我支付20万元购房款后,我再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
二、被告辩称
被告方女士答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和原告所签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为20万元,我还欠原告10万元购房款,就算是先支付房款再办理过户,那也是10万元,并非20万元,我有纳税发票和合同为证。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7年1月10日,原告付先生和被告方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总价为3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方女士为了避税,又找到付先生,要求再签一份合同,但是房屋价格约定为20万元,并且方女士承诺,合同签订后立马支付10万元,剩余20万元,待办理产权过户后,再一次性付清。双方经协商后,便又签了一份合同,内容和第一份合同完全一样,就房屋价格从30万变成了20万。合同签订后,方女士拿着第二份合同去地税局缴了相关税费,但就在要办理产权过户时,方女士称剩余的20万元暂时拿不出来,原告付先生也就没有为被告方女士办理过户,为此原被告发生争执,后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方女士支付原告付先生剩余购房款20万元,付先生协助原告方女士办理过户登记。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一些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为达到降低总价逃避税费或骗取高额贷款的目的,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价格的合同即所称的“阴合同”,作为登记备案的为“阳合同”,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项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故此,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高额贷款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司法实践里,如签订的“阴阳合同”仅仅是虚假价格,则该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即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本案中原告付先生只要证明“阴合同”中所确定的购房价款30万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受方应该以该价款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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