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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的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8-07-14    作者:耿武杰律师
劳动合同变更的认定标准
 
劳动合同变更纠纷是劳动争议中的一类常见纠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系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补充和完善,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下进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以口头形式为列外,适用口头形式确认变更时,需要满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通常来讲,变更劳动合同的合意(意思表示)应当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表现出来,只要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予以肯定。
按照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认定劳动合同变更时,判断双方对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成为了核心、关键部分。对于主张意思表示成立或者不成立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关于该核心、关键部分应当依据民法法律、合同法等进行判断,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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