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注销,律师追责股东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8-07-14 作者:吴丁亚律师
李某为商贸公司员工,因一次意外受伤,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求要求得到赔偿。法院根据证据及法定程序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得到判决本以为可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准备申请执行发现公司已经注销,顿时傻眼。
后来李某找到笔者,笔者发现公司注销李某无可执行主体,执行公司已无可能。但笔者同时告知李某,虽然公司注销,且判决已经生效,但如果公司注销不符合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追加清算组成员的法律责任或申请再审,变更诉讼被告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法律责任。
于是笔者梳理证据开始调查,发现公司在法院判决之前经过股东决议解散公司的方式注销公司,同时清算组成员为公司股东,股东也是明确知晓公司将承担对李某的债权,故股东涉嫌故意通过清算行为逃避债务。笔者通过整理查询工商档案,原审判决证据及时间,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再审,并得到法院的受理。再审期间,笔者不再以公司为被告,而是直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同时提交李某受到伤害、公司违法注销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股东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案的关键在于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然则选择正确的诉讼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一般有五种情形,而本案中公司股东采取的为公司决议解散。公司解散后,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职权又包括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等,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本案中清算组成员为公司股东,为规避公司的法律责任,未完成公司债务的清理直接处理了公司的财产,该行为无论被认定为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均应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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