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可以吗?
发布日期:2018-07-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起诉称
原告某公司起诉称:2005年3月1日,我公司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开放商将其正在建设的X项目房屋C栋2单元2层底商出售给我公司,约定2006年8月10日前向我公司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合同对付款时间、方式等相关情况都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项。2005年12月5日,开发商又把约定卖给我公司的底商卖给了XX超市。为了维护我公司的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和XX超市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开发商辩称:不同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某开发商所开发的X项目位于本地闹市区,在X项目还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和某公司针对底层商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某公司购买X项目C栋2单元2层底商,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约支付了所有购房款,并约定在2006年8月10号前向某公司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但是由于开发商资金周转不过来,在2005年12月底又将该2层底商卖给了XX超市,并承诺在XX超市交清房款后30天内,将底商交付使用,XX超市依约在2006年2月2日付清了所有房款,开发商于3月1日将该2层底商实际交付给了XX超市使用。但当时开发商修建的C栋楼还没有竣工,也没有经过竣工验收。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商和XX超市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本案认为,开发商和XX超市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就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建筑法》第六十一条针对交付建筑物做出了强制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开发商将未经竣工的房屋交付XX超市实际使用,违反了《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为了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某开发商应继续履行和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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