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医疗事故律师告诉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中遭受医院伤害怎么起诉维权?
发布日期:2018-07-16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医疗事故马律师推荐以下案例:可以从中了解到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医院治疗期间,造成了二次伤害,这种情况下,怎么起诉维权,怎么要求赔偿。
案情:原告骑自行车沿与被告相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伤后被送医院住院治疗41天,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后相继转入xx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11天,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术后感染,补充诊断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被告提出医院对原告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医院为原告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召开听证会,鉴定意见为:xx市人民医院在对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失与xx术后感染迁延不愈、并发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理论过失参与度为50%。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已给付原告25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被告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最终被诊断为右胫骨骨折性骨髓炎系一果多因,因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市人民医院、xxx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虽现已出院,并未进行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但已开支大量医疗等费用,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本案中主张的部分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依法计算各损失项目及金额。被告市人民医院对原告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理论参与度50%,故原告的损失305744.41元,应由被告迁安市人民医院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系原告受伤的诱因,被告阚新悦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剩余50%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暂时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因现在未作出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本案中不做处理。被告提出原告伤情系因被告市人民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所致,被告只同意支付原告在市人民医院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标题:xx与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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