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认定

发布日期:2018-07-16    作者:耿武杰律师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区别认定
 
《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解读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灵活就业的一种主要形式,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劳动合同法》第五章专门用一节对其作出了特别规定。这种用工形式与传统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同
全日制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职工除可以书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外,可以口头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同
全日制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在5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每周不超过40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3、社会保险缴纳方式不同
全日制职工社会保险须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纳手续,职工应承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非全日制职工的社会保险须由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在支付工资时一并支付给个人。
4、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要符合法定的情形,一些情况下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有的企业实际用工形式为全日制用工,但制定非全日制格式合同,要求职工与其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从而逃避因全日制用工应当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法定义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