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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007. 进驻工程项目合同中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

发布日期:2018-07-17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建筑工程纠纷内容】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分为四个领域: 土地拆迁;建筑;房产;物业服务。其中建筑工程纠纷包括: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与此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种类繁多,难以把握,对应的要求建筑工程法律应有完备的合规体系建设。建设工程纠纷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自始至终。
其中拖欠工程款是最常见的,包括建设施工领域的各类维权和结算追款,发包单位维权、总包追款、分包追款、民工队追款、质量索赔、违约金索赔、招投标纠纷等。
建筑工程涉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案例】天津市滨海新区瑞兴通达门窗厂与天津市龙东幕墙饰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0116民初65045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承揽合同纠纷)
【事实与理由】201755日,龙东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为龙东公司承揽的中塘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东6号地块部分高层与公建项目单玻铝合金室内单扇阳台门联窗的制作、安装;每平方米单价350元,工程量为9100平方米,合同总造价预计为3185000元(按实际发生面积乘以单价确定价款);开工日期为201755日,竣工日期为201764日;工程适用的建设标准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原告不承担总包配合费,总包无偿提供施工现场的垂直升降机械,不再向分包人收取任何费用;工程完工后1周内原告向龙东公司提供工程结算单,龙东公司须在1周确认原告结算单并办理相应结算手续,自合同签订后2月内支付全部工程款;如原告未按合同工期完工,每天支付合同总造价的3‰,如龙东公司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造价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承揽义务,2017811日,龙东公司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证明,确认原告在“中塘示范镇东五西一地块”阳台门铝合金门窗制作面积合计8619.39平方米。原告向龙公司催款未果,成讼。
法院认为原告已按照龙东公司的要求完成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及安装,龙东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报酬。但龙东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该款,因此龙东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及违约金。合同约定如龙东公司延期付款,每日按合同总造价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龙东公司未及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数额,故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起始时间为龙东公司确认工程量次日(2017812日),原告与龙东公司对于违约金的约定高于法律规定(损失的30%),应予以降低,故本院认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判决结果被告天津市龙东幕墙饰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瑞兴通达门窗厂加工报酬3016786.5元及违约金(以3016786.5元为基数;自201781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点评】承揽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合同项下产品具有物定性。2.产品价格中包含加工报酬。产品单价由零部件的成本加上加工报酬构成,而加工报酬是针对承揽人付出的特定劳力。原告与龙东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按龙东公司提供的图纸要求进行铝合金阳台门联窗的制作与安装,龙东公司对铝合金门窗的制作规格有特定的要求,有别于其他通用标准,具有特定性,且合同约定由龙东公司提供铝合金型材、玻璃、五金及胶等材料,由此可见,备料是龙东公司的义务,原告依龙东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加工制作,并依此收取加工报酬。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9届第15号)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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