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按揭买房中逾期还贷,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8-07-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A银行起诉称:我行在X开发公司担保下,于2004年1月10日与邱先生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邱先生用自己在X开发公司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我行贷款32万元,贷款期限定为20年,每年按5.02%的利率计收利息。同时合同对借款人的逾期还款也做了约定:如果邱先生在偿还贷款期间,逾期还款的,银行将对逾期款项按复利计收罚息。合同签订后,我行经过审批,按照约定向邱先生批贷32万元整。但是借款人邱先生在2005年11月至2008年5月共逾期还款22期。故我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上述《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判令邱先生、X开发公司立即偿还我行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的罚息,并判令我行对抵押物的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其对涉诉房产的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辩称
  被告X开发公司答辩称:2007年12月1日,我公司已经将被告邱先生的房产证交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后因为银行没能及时办理相关抵押手续,直接影响到我公司担保责任不能免除,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免除连带还款责任。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4年1月10日,原告A银行,X开发公司,被告邱先生三方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对抵押物,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还款等都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A银行向邱先生放款32万元整,但是邱先生在还款期间,自2005年11月至2008年5月共逾期还款22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要,邱先生都没有履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A银行诉至法院。经查,2007年12月1日,X开发公司将邱先生的房产证交给了银行,但至今未办理抵押登记。2008年6月15日,上述逾期款项的本息、罚息邱先生均已还清。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A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A银行和邱先生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邱先生还本付息及逾期还款罚息等责任都做了相应的约定,所以邱先生哪怕存在累计22期逾期还贷的情形,但他在逾期后按照约定偿还了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本息,据此可以证明邱先生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以后邱先生还有欠款或逾期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邱先生并没有丧失还款能力和恶意不还贷款的状况,也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款。所以银行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王海波律师
山东济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