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族的爱恨情仇——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发布日期:2018-07-17 作者:张涛律师
恋情回放2007年11月,广东的冬天并不寒冷。同在这个美丽的城市打工的李某某和张某某两人相爱后筑起了爱巢。这爱情萌芽到了要谈婚论家时,2008年10月底,李某某满怀欣喜的心情来到了张某某家,请求张某某的父母把女儿嫁给他时,没想到张家要3万元彩礼或修建新房才同意结婚,就在女方其父母商谈期间,李某某又感觉到张某某与其他男人的关系不正常,当晚又没有见到张某某,心想,“为了她我花了1万多元,现在就想用掉我”。李某某睡在张某某的床上越想越气、夜不能眠一怒之下,扯下张某某的床单上写下:“我要对你家实行南京大屠杀。”第二天,张家发现床单后惊恐地报了案,派出所干警急忙赶到张家,让张某某给李某某七十元后让其离开了张家……
酿惨案、挖双眼李某某几次与其张家谈婚论嫁未果后,就想:“我得不到的人,别人也休想得到,娶不成她,她不还我为她花掉的1万多元钱,我就杀了她。“2008年12月7日,李某某假借在遵义打工之名,开始准备作案工具。12月9日,两人矛盾开始激化,双方用手机短信相互谩骂。12月10日清晨,李某某随即驾驶一辆摩托车赶到张某某家,两人在厨房争吵起来,李某某看见张某某从墙壁上取下菜刀,随即掏出准备好的铁榔头朝张某某的头部猛击,接着,李某某又从后背抽出菜刀,朝张某某的颈部用力割了一刀,又用菜刀的刀尖在张某某的双眼处各捅了一刀,致张某某当场死亡。杀人后李某某边跑边准备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于2008年12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9日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向贵州省道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湄潭县城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湄潭县永兴镇中华村张某某家,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尾随被害人张某某来到张某某家房时,见张某某从厨房的墙壁上拿上一把菜刀,被告人李某某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铁榔头朝张某某的头部猛击数下,张某某即摇摇晃晃地坐在地上。被告人李某某将铁榔头扔在地上后,又从后背抽出备好的菜刀,走到张某某身旁将其抱住,并用菜刀在张某某的颈部用力割了一刀,随后李某某又用菜刀的刀尖在张某某的双眼各捅一刀,致张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案后随即逃走。法医鉴定:张某某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判处死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3日在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发生感情纠纷后,不采取正确途径解决矛盾,而是购买凶器窜入他人住宅行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之规定。作案后,在逃跑过程中,打电话报警,虽属自首情节,但由于作案手段及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其自首不足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为此,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二审律师辩护张涛律师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上诉人李某某二审辩护人。张涛律师对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尊依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決书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罪名的成立不持异议,但认为该判决判处上诉人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过重。理由如下:一、引起本案发生的原因,一审法院并未予以查实,从定罪量刑上讲,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本案证据来看,上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系恋爱关系,且二人在广东期间就已经同居在一起生活,上诉人在同居期间照被害人饮食起居及为被害人看病住院治疗花费大量的经济收入,在上诉人回家后,由于家中索要彩礼及被害人变心,上诉人要求被害人归还在广东打工期间所花费在被害人身上的费用,被害人拒绝,并明确向上诉人承认其与其他男人交往的事实,上诉人才起意杀害被害人,因此,从本案的起因来看,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二、本案中,不能排除上诉人李某某具有防卫情节。理由为:1、上诉人李某某2009年4月23日辩解:“……导致我精神上有严重受到刺激,随即张某某手持菜刀气冲冲地欲向我砍来……”说明被害人有用菜刀砍上诉人的意图并手持菜刀并实施伤害行为。2、2008年12月9日湄潭县永兴镇卫生院疾病证明书:上诉人在案发当日头部受伤情况“诊断情况:头皮裂伤”证明事项:外科情况:前额见3×2平方厘米的凹型伤口,边缘不整齐,深达陇骨,右上限距处见2m,边缘整齐,深达额骨的伤口。”从证明来看,只能证明上诉人受伤的情况,不能证明上诉人被何种物件所伤(比如是菜刀伤、木棒戳伤、锄头挖伤),也就是不能排除上诉人系菜刀砍伤的可能。3、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时提取血迹处、提取石工锤一把、菜刀两把。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在案发现场,与上诉人供述一样,有两把菜刀,一把系上诉人所持,另一把系被害人所用。4、公(黔)鉴(法物)字【2008】1058号贵州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第一、(五)4、标记有“菜刀”字样的物证袋一个,内装菜刀一把,上有可疑血凝,提出少许标记为4号检材。证明:在案发时提取的物证中,只对其中一把菜力进行了物证鉴定,而没有对另一把菜刀进行鉴定(对这把菜刀上是否有血迹、是否伤人等没有说明),因此,并不能排除被害人是否使用过这一把菜并使上诉人受伤。据上,辩护人认为,并不能排除上诉人李某某具有防卫情节,而一审法院主观臆断其不存在防卫的情节,与事实不符。三、上诉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上诉人李某某案发后已深感后悔,望二审法院能充分考虑以上情节依法判决。二审裁定发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高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律师感言这是一起因恋人移情,生恨、进而杀人的案件,震动了民风淳补的贵州道义,李某某作为打工人员,辛劳的点滴报酬的都用在心爱的女友身上,面对一场情感的纠葛,道德和伦理的风云,本案的李某某如何抉择?爱到深处恨突生。当然,李某某肯定是要为这种丧失理智和冲动残忍的行为承担刑责,一审判处死刑也在意想之中。但律师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是典型的激情杀人,加上张某某的移情别恋和父母的干涉,在情感上深深地刺激了李某某,李某某的自首仿佛是被旧梦摇醒,其思、其想,其真,其情,悔言难述。虽然发回重审并没有给本案画上句号,李某某的命运如何还未下最后定论,但本案惨痛的悲剧值得年轻男女的反思,社会的思考......案例点评诺贝尔有句名言:“生命,那是自然会给人类去雕琢的宝石。”大干世界,人为万物之灵;堆金积玉,宝贵莫若生命。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权。因此,可以说人类的最高权利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而律师的最高使命,则是运用法律手段挽救即将走向生命终点的罪犯。本案中,已有张某某被李某某残忍杀害事实,以一命偿一命的传统道义观念,李某某必死无疑,一审就作出了如是判决。但张涛律师在二审中以三条理由质疑一审判决,并试图对杀人偿命这一代代因袭的干年古训发起攻击,张涛律师的三条理由既依法理,又含人情,既诚恳善意,又铿锵有力,终于使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虽然重审结论尚不明确,然终究是往前走了一步,经典而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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