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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再审“正野”商标侵权案

发布日期:2018-07-17    作者:程智华律师
最高法院再审“正野”商标侵权案
  都是注册商标,一个注册在先,一个注册在后。
  在先注册的将产品商标“正野GENIUN”用在了换气扇上,在后注册的“正野ZHENGYE”则用在了插座上。
  在后的算不算搭便车?属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今天上午,一起已终审落槌的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最高法院开庭再审。
  专业人士认为,此案将对那些“克隆”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中字号的命运产生至关生死的影响。
  双方身世复杂 两个字牵出大麻烦
  “正野”,简简单单的两个字。很难想到,就是这两个字,能引出这么久这么复杂的纷争。
  光是看名字,就容易让人一头雾水。在这一再审案件中,共有三个再审申请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伟雄集团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高明正野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正野公司),两个再审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顺德正野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顺德光大集团)。
  可是,与企业名称相比,两方的身世更为复杂。
  伟雄集团公司的前身顺德市伟雄集团公司分别于1994年8月、12月申请注册“正野GENUINE”、“正野GENUIN”商标,并分别于1996年7月、1996年11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即管道式排风扇、空气调节器、换气扇、消毒器。
  1995年1月,顺德市伟雄集团公司将“正野GENUIN”商标授权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使用。顺德市伟雄集团公司后经改制、变更为伟雄集团公司。
  高明正野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1997年1月,顺德市伟雄集团公司与高明正野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将上述两商标无偿许可高明正野公司使用。1998年5月,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改制,原企业注销,债权债务由高明正野公司承担。
  广东正野公司2001年8月由高明市正野电器有限公司更名而来。1999年10月,伟雄集团公司将“正野GENUIN”商标许可高明市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使用。
  2000年12月,“正野GENUIN”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顺德光大集团于1995年9月成立。1997年5月,申请注册“正野ZHENGYE”商标,并于1998年9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即电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等商品。
  1998年10月,原顺德光大集团广告策划部部长何建华设立顺德市勒流镇正野电器厂。1998年12月,顺德光大集团两股东出资成立顺德市勒流镇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何建华任法定代表人。
  1999年2月8日,顺德市勒流镇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和日本新菱有限会社合资成立顺德正野公司,生产经营电风扇、插头插座、空调器等。1999年2月18日,顺德光大集团与顺德正野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将“正野ZHENGYE”商标无偿许可顺德正野公司使用。
  2001年8月31日,三申请人向佛山市中院提起诉讼,状告二被申请人不正当竞争。
  维权路一波三折 一审胜诉二审败诉
  伟雄集团公司、高明正野公司、广东正野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使用“正野”二字进行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并向三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要求顺德正野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正野”字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产品在同类商品和服务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标。被告顺德光大集团与顺德正野公司、伟雄集团公司同在顺德市,却在1997年申请注册与原告的"正野GENUIN"商标相近似的"正野ZHENGYE"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原告知名商标,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使用"正野"两字;顺德正野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正野"字号,并向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字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两被告不服原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随后,两方的命运又奇迹的变化了。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的"正野GENUIN"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能适用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和扩大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上诉人顺德正野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时间先于伟雄集团公司的"正野GENUIN"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时间,并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庭审焦点 使用“正野”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今天的庭审中,顺德光大集团未能出庭。
  被申请人顺德正野公司与申请人围绕着顺德正野公司使用的“正野”字号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产品是不是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是否让公众误认、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等争议焦点展开了交锋。
  再审申请人称,顺德光大集团在后取得的“正野ZHENGYE”商标与“换气扇、照明”类商品无关,但顺德正野公司却在其生产的相关产品中使用“正野”字号,公司名称也使用“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具有使相关公众对经营主体及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的故意。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生产的商品不构成类似产品。“正野ZHENGY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即电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等商品。而申请人方核定使用产品在第11类,即管道式排风扇、空气调节器、换气扇、消毒器。两方的产品不同,公众自然不会误认。
  被申请人还辩称,顺德光大集团“正野ZHENGYE”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合法注册,依法使用。顺德正野公司使用含有“正野”字号的企业名称,也是经依法登记注册,且经顺德光大集团依法授权许可使用“正野ZHENGYE”商标,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法院提审“正野”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此案的裁定书中提出,申请人及其前身自1995年以来在管道式排风扇、空气调节器、换气扇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正野”字号和“正野”商标,并经广告宣传和产品的销售,使该字号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原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均由高明正野公司承继,字号也可由高明正野公司承继。
  顺德正野公司与伟雄集团公司、原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均在同一地区,知道再审申请人“正野”商标和“正野”字号的知名度,却登记使用与再审申请人伟雄集团公司“正野”注册商标相同的“正野”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与高明正野公司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正野”字号,生产经营电风扇、插头插座、空调器等,倘若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即使再审申请人伟雄集团公司的“正野GENIUN”商标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或者未突出使用企业名称字号,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以再审被申请人顺德正野公司成立的时间早于 2000年12月伟雄集团公司的“正野GENIUN”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时间为由,认定未构成侵犯商标权,且顺德正野公司根据顺德光大集团的许可拥有“正野ZHENGYE”商标使用权,使用“正野”字号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和正当理由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遂决定提审此案。
  据悉,该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主审法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夏君丽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其突出特点就是涉及到注册商标之间、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及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之间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增多,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界限也越来越清晰。如均规范使用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纠纷,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对商标的注册发生了争议。现行商标法对此设置了较为完善的商标争议程序。当前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采取不以民事侵权纠纷受理的做法。但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比较有典型意义的,一些企业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中的文字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擅自登记使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透过现象考察行为的本质。不能仅仅以注册程序是否正当合法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因素,而要透过现象考察行为的本质意图,考虑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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