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因探望孩子的方式产生纠纷 男子起诉到法院
发布日期:2018-07-18 作者:杜红涛律师
原被告于2000年10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9月19日生于一子韩某乙,2010年3月29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韩某乙随被告韩某甲生活,原告杨某某从2010年4月起支付生活费300元每月至韩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和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凭票各负担一半。2014年3月20日,原告杨某某起诉来院,要求履行探望权,并判令被告韩某甲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判决:原告杨某某在暑假期间来开县探望婚生子韩某乙一次,探望时间为15天,原告杨某某在寒假期间来开县探望婚生子韩某乙一次,探望时间为5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后,作为不直接抚养婚生子韩某乙的原告杨某某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故对原告杨某某要求行使探望婚生子韩某乙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杨某某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考虑到婚生子韩某乙一直随被告韩某甲在生活,其生活圈、朋友圈均是围绕此而产生的,婚生子韩某乙已适应了被告韩某甲的生活环境,特别是考虑到婚生子韩某乙年幼,适应环境的能力差,贸然改变环境,对婚生子韩某乙的成长不利,为有利于婚生子韩某乙的健康成长,原告杨某某行使探望权的地点应为婚生子韩某乙现居住地,婚生子韩某乙系学生,日常在校学习,探望时间本院综合考虑为寒暑假,因暑假时间较长,原告杨某某可以到开县来探望婚生子韩某乙15天,寒假时间相对较短,原告杨某某可以到开县来探望婚生子韩某乙5天;对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韩某甲履行协助探望义务。
律师说法:探望权的行使有哪些原则
离婚时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法对孩子享有探望权,探望权如何行使,行使的时间和地点,夫妻双方可进行协商,并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
探望权的行使须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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