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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离婚时骗取妻子财产虚假诉讼,是否能获取财产?

发布日期:2018-07-18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精明丈夫陈某机关算尽,为了防止妻子刘某与自己离婚分割财产,伙同“律师”孙某捏造了一张虚假的35万的借据,想通过“合法”的形式把夫妻双方名下共有的一套房产保全过户到了好友齐某名下。自认为事情干的天衣无缝,没想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合作伙伴孙某被查实系伪造的律师,算盘打得噼里啪啦作响的陈某也因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锒铛入狱。一、案情简介:夫妻感情不和闹离婚,精明丈夫欲骗妻子
2004年初,陈某与刘某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两人举办了婚礼。但陈某与刘某家人长期不和,所以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直至2011年8月两人才办理了登记。期间,陈某与刘某共同育有一儿一女。
2014年,陈某借由感情不和与妻子刘某闹起了离婚,妻子刘某认为夫妻感情尚在,且有两个孩子,只是存在矛盾并不至于离婚,所以坚决不同意。陈某便到法院进行起诉。2014年6月,法院判决不准予陈某与刘某离婚。
然而,早在起诉离婚前,陈某便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陈某与妻子刘某在街里有一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丈夫,陈某首先想到的不是挽回夫妻感情和安排好孩子今后的生活,只是担心妻子会分割这套共同的房子。苦思冥想之后,他计上心来,决定动些手脚,让这套房子彻底姓“陈”。
2014年,陈某通过熟人关系找到了孙某,让孙某给自己出个主意把房子变成自己的。孙某名为律师,实际并无律师执业资格,他欣欣然接过了陈某的“小事”,给他出了个套取房子的“好”主意,即通过伪造借条进行虚假诉讼,然后申请强制执行房产的方式来实现非法目的。
陈某按照孙某出的主意,找到好友齐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自己,帮助其转移财产。双方事先商量,由陈某向齐某出具一张金额为35万元的假借据,然后由齐某持该借据到法院起诉陈某。
2014年7月,孙某和陈某伪造了借条和借款买房协议,捏造了2011年12月2日陈某借齐某35万元人民币用来买房的事实。
2014年8月底,齐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陈某偿还借款35万元。陈某委托冒牌律师孙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庭审时,陈某、刘某、孙某均作了虚假陈述并伪造了相关代理材料,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14年10月,刘某在陈某、孙某指使下申请法院执行,同年12月29日,法院执行局将该房产予以查封。
2015年底,陈某和妻子婚姻生活再起波澜,陈某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妻子刘某终于发现了丈夫陈某背着她玩下的花样。
刘某又愤怒又伤心,没想到自己和陈某夫妻多年,且辛辛苦苦为陈某养育儿女,陈某却伙同别人这么算计自己。一怒之下,刘某把自己的丈夫和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情诉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6年2月,公安局对陈某、齐某、孙某进行立案侦查。15日上午11时许,孙某、陈某被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齐某到公安局投案。归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法院判决:陈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6年9月20日,检察院以陈某、孙某涉嫌犯妨害作证罪、齐某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孙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齐某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故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被告人孙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案件民事部分立案再审。2016年底,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审调解书,并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离婚时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分割财产,切勿自作聪明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恪守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别人。夫妻离婚时更是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切勿耍小聪明,最后得不到钱还落得锒铛入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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