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遭盗刷 损失谁买单
发布日期:2018-07-18 作者:程岩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5 16:50:51 【基本案情】 ????孙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中支行办理建行龙卡(储蓄卡)一张,用于单位发放工资。后孙某妻子在取钱的过程中发现,该卡内资金少了一万多元,后经查询,该储蓄卡交易记录显示于3月24日在上海浦东以ATM取款的方式,分四次取走人民币11000元,并支付手续费118元。另查明,该卡被盗刷的期间,平顶山市新华区多彩服装综合店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孙某的配偶郭某3月份在单位上班,未曾外出。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也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孙某系该单位职工,3月份整月正常出勤,全勤。孙某在储蓄卡被盗刷后,又以现金支取的方式于建东支行支取现金50元,能够证明此储蓄卡为其所持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中支行作为储蓄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负有保证储户卡内数据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本案中,孙某在储蓄卡被盗刷后,以现金支取的方式于建东支行支取现金50元,能够证明此储蓄卡为其所持有。同时,孙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盗刷期间其与其配偶身处平顶山本地。故可认定在上海进行的取款交易并不是通过孙某的储蓄卡刷卡而成,而是伪卡交易。银行方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储蓄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未能充分尽到储蓄卡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孙某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中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某人民币11118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银行卡盗刷在近年呈高发态势,被害人往往在银行卡不离身的情况下,银行卡内资金在异地被盗刷、转移、取款。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在实际生活中,银行往往以储户没有妥善保管密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是显然,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是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储户没有可归责事由的情况下,银行应该无条件地向储户承担到期支付的责任,该责任属于合同严格责任。即使储户的存款被冒领,银行也必须按照《商业银行法》第33条的规定向储户按时足额支付。况且自储蓄合同成立后,存款的所有权和风险都已经移转给银行承担,银行有义务分辨存款人,向错误的取款人支付不能免除银行所负的债务。储户并不因为第三人对银行的欺诈行为而产生任何损害,其向银行主张按时足额地支付的权利不应当被剥夺,如果银行不支付,则可以向银行主张违约责任。银行当然负有保障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本案中,银行并没有对银行卡的盗刷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于大额的异地交易,银行没有穷尽措施(比如手机验证码、电话提醒等功能的应用)来防止盗刷的形成,甚至连基本的客户识别都没有做到,对于异于常理的异地大额取款,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向错误的人支付了款项,因此不能免除银行对孙某负有的支付义务,故法院判定银行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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