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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家庭暴力 法律上对其有什么规定

发布日期:2018-07-19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家庭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法律上对家庭暴力如何认定,有哪些规定呢?法邦网为您解析。案例简介:张某某多次遭受家庭暴力后起诉离婚
张某某与朱某某199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8年6月生一子。2004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朱某某婚后性情突变,长期酗酒,经常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某为了两个年幼的孩子选择忍气吞声,朱某某却愈发暴戾,多次将张某某打伤,使其身心遭受极大的伤害,终日生活在惶恐之中,也让孩子幼小的心灵蒙上阴影。后实在无法忍受朱某某的家庭暴力,便从家中搬走,二人分居生活至今已两年之久。张某某认为,朱某某持续的家庭暴力行为已经严重的伤害了其身心健康,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现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8年6月7日生一子, 2004年5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为证明被告家庭暴力,原告提交了照片9张,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严重受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原告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因遭受家庭暴力,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至今在外租房居住,与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原告的父母与妹妹出庭作证,证明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法院认为,原告以照片及其父母与妹妹的证言为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严重受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原告家人虽然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但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秘性和发生地点的局限性,他人对原告遭受被告家庭暴力的情况不一定知情,原告的近亲属对原告遭受被告家庭暴力的情况出庭作证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加之原告提交的照片和其家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告遭受过被告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综上,对原告因遭受被告家庭暴力,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的婚姻关系。
律师说法:如何判断家庭暴力 法律上对其有什么规定
本案法院依据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另一方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仍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本案法院认定朱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且张某某坚决不同意调解,所以法院只能严格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判决双方离婚。
《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六条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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