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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产权的“房改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8-07-19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夫妻双方居住的房屋是一方单位的福利房,在离婚进行分割财产时,双方对房屋的房改出资情况存在争议又不能证明,且该房屋至今未在国家房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离婚时如何分割?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尚未取得产权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庞某某与闫某某于1997年3月29日在新乡市卫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没有共同子女。庞某某与闫某某婚后感情尚可。后来,闫某某有酒后打庞某某等不良行为,二人关系逐渐恶化。2014年初,庞某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闫某某离婚。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庞某某又撤回起诉。之后,庞某某与闫某某关系并未根本好转。庞某某诉称闫某某经常喝酒、打牌、打庞某某,闫某某分别三次向庞某某写出不喝酒、不打牌、不打人书面悔过保证,庞某某认为闫某某未履行保证内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闫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房改房”可在取得完全产权后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应否离婚的主要标准。本案中庞某某与闫某某由于均系再婚,婚后也未能建立良好真挚的夫妻感情,二审中经本院做调解和好工作,庞某某仍坚持要求离婚,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关于新乡市760厂家属院胜利路西31号楼2单元9号房屋的权属问题,闫某某主张该房屋系其与庞某某以夫妻身份参加的房改,应作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因该房屋系庞某某所在单位的房改房,于1996年已开始房改,考虑到双方对该房屋的房改出资情况存在争议,且该房屋至今未在国家房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故本院在本案对该房不予认定和处理,闫某某可待该房屋确权后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尚未取得产权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夫妻双方居住的房屋是一方单位的福利房,在离婚进行分割财产时,双方对房屋的房改出资情况存在争议又不能证明,且该房屋至今进行权属登记,人民法院对该房屋不宜进行权属认定和处理,双方可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主张权利。所以,在本案中,因该房屋系庞某某所在单位的房改房,于1996年已开始房改,考虑到双方对该房屋的房改出资情况存在争议,且该房屋至今未在国家房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闫某某可待该房屋确权后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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