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没有取得注册商标还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8-07-19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关于合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性质应当依据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具备的基本特征包括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以及被特许人进行经营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的经营模式。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本案中,从合同内容来看,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有权以普XX名义从事合法商业活动,并向原告提供统一宣传品、广告资料、促销物料、营销方案、营销策划、人员培训。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记载“普XX特约授权合作伙伴”内容的授权牌匾,虽然被告没有取得“普XX”注册商标所有权,但“普XX”作为被告的企业标志亦属于经营资源。另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运营手册对经营模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规定,可视为被告提供了统一的经营模式。合同虽然未约定特许经营使用费,但特许经营使用费的收取是特许人的民事权利,合同中未予约定,属于被告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不影响涉案合同的性质。综上,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应视为被告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原告使用,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统一的经营模式经营,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其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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