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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口角起争执将他人推倒致人死亡获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8-07-20    作者:110网律师
因口角起争执将他人推倒致人死亡获刑三年
     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一男子郑某因见外甥女骑电动车被人碰撞,前往处理事故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纠纷,并将人推倒在地导致后脑流血,之后伤者因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以被告人郑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1011日早上7时许,进贤县某小区保安邓某与被告人郑某的外甥女陈某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被告人郑某赶到现场,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郑某与邓某同事刘某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郑某用手推搡被害人刘某,刘某在后退过程中被地下的铁杠子绊倒,后脑部撞到墙上流血。当天刘某在医院检测的结果是目前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被害人刘某于同月13日凌晨发生昏迷,后经进贤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在侧脑室脉络丛血管钙化的基础上发生脑室出血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头部外伤可以诱发死者脑室出血。同月13日,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的家属人民币31万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以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在推搡被害人的过程中,应当预见会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但因未能预见,造成他人摔倒,致被害人刘某系在侧脑室脉络丛血管钙化的基础上发生脑室出血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头部外伤可以诱发死者脑室出血,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无罪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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