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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别人买瓷砖打下欠条 前妻和他均被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2018-07-20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案情简介:替别人买瓷砖打下欠条
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被告范春江向原告陈文购买地板砖。2016年4月7日,被告范春江向原告陈文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陈文地板砖货款11400元,定于4月12日将余款付清,若未付按每天300元利息计算。”被告范春江、谢福英于2004年1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4月27日登记离婚。
原告陈文诉称,2014年9月,被告范春江在原告处购买地板砖和瓷砖,拖欠11400元货款,至今未付。2016年4月7日,被告范春江向原告陈文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陈文地板砖货款11400元,定于4月12日将余款付清,若未付按每天300元利息计算。”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范春江辩称,被告范春江代替业主在原告处买瓷砖,因原告出售的瓷砖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范春江未收到业主工钱,欠款与被告范春江无关。被告范春江确实使用了原告的瓷砖,需要待业主回攀之后三方进行处理。欠条是被告范春江受到胁迫书写的,而非自愿出具。该纠纷与被告谢福英无关,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被告范春江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被告范春江、谢福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文货款114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3日起以11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6%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条是由被告范春江出具给原告陈文的欠款证明,上有被告范春江签字,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所以本院对原告陈文主张被告范春江欠其11400元予以确认。
原告陈文主张从2016年4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月息3%计算利息,被告范春江认为利息过高,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被告范春江逾期未支付欠款,已构成违约,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本院确定自2016年4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自2015年10月24日开始执行的6个月内贷款期限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30%即5.66%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原告陈文主张被告谢福英对地砖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谢福英未提交证据证明具有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范春江、谢福英应共同偿还原告陈文货款11400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有义务还吗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对于夫妻共同欠债,即使夫妻一方不知情,不能成为拒绝偿还债权人的理由。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有约定的,一方可以在偿还共同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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