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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诉离婚不成功遂离家出走 亲生女起诉母亲支付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8-07-20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案情简介:6次起诉离婚不成功遂离家出走
原告父亲楚某甲与被告于1995年9月14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8日,生养一男孩取名楚某丁,现成年外出打工。2010年阴历9月13日,生养一女孩取名楚某某,现在黄金峡镇上幼儿园。婚后,原告父亲楚某甲与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被告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2016年农历12月被告离开后,2016年3月7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以原告名义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抚养义务。庭审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要求被告支付其精神损失费用。但被告要求原告与其生活,由自己抚养,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自2017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楚某某抚养费357元,至原告楚某某18周岁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属未成年人,故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楚某某要求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被告的支付金额。对于精神损失费,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之请求,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被告只是离家出走,原告代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存在上述四个情形,且二人尚未办理法定离婚手续,因此,其诉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既没有证据又于法无据。因此,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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