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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不同之处

发布日期:2018-07-20    作者:郭庆梓律师
仲裁中的和解,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案件,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仲裁中的调解,即在仲裁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争议案件的活动及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两者主要区别为:
  1、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参与;而调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
  2、程序不一样:仲裁庭不可以主动要求当事人和解,但可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结果不一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那么,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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