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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形象宣传是否属于商业广告

发布日期:2018-07-20    作者:程智华律师
关于企业形象宣传是否属于商业广告[案情]
  二00二年,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分公司(以下简称黄冈移动公司)与黄冈日报社下的鄂东晚报合办了一个栏目,用于黄冈移动公司企业形象宣传。在该栏目的第十六期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梅守福原在《湖北日报》上发表的文章《“全球通”连着山里的家》,且未署名。
  梅守福发现后,认为黄冈移动公司与鄂东晚报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且合办栏目的性质是一种商业广告性质,即与鄂东晚报联系,但鄂东晚报认为,这是报社正常转载,由于疏忽,未署名及未支付报酬。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梅守福遂于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黄冈移动公司及与鄂东晚报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其损失六万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及本案诉讼费。嗣后,鄂东晚报于二00三年八月八日在《鄂东晚报》上刊登《更正》,说明《“全球通”连着山里的家》的作者是梅守福,并致歉。又于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梅守福发出领取25元稿酬的通知。梅守福接到通知后,对此不能接受,于二00三年九月三日退回该通知。
  [一审法院的判理及结果]
  一审法院应梅守福证据调查申请,到黄冈移动公司调取到两份证据,证明黄冈移动公司与鄂东晚报合办栏目,目的是用于黄冈移动公司的企业形象宣传,黄冈移动公司为此支付宣传费一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黄冈移动公司与鄂东晚报在合办栏目中,未经梅守福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既未署名,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报酬,事后双方就作品使用仍末达成一致意见,该二人显然侵犯了梅守福的著作权,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鄂东晚报就作品署名已在大众媒体上公开更正并致歉,进行了合理补救,梅守福的此项诉讼请求已经实现,不应再予支持,但鄂东晚报的补救行为发生在梅守福提起诉讼之后,其仍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黄冈移动公司与鄂东晚报合办栏目,对企业进行形象宣传,不是商业广告行为,梅守福要求二侵权人以广告收益予以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二侵权人应以其使用梅守福的作品所获收益予以赔偿。
  侵犯著作权的赔偿范围包括权利人为维护其权利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及律师费用。黄冈移动公司与鄂东晚报在合办栏目中非法使用梅守福的作品,二者属共同侵权,应互负连带责任。鄂东晚报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责任应由其上级部门黄冈日报社承担。
  据此,原审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
  一、黄冈移动公司、黄冈日报社共同赔偿梅守福损失二百零八元三角三分及律师代理费八千元;
  二、驳回梅守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三千四百六十五元由黄冈移动公司、黄冈日报社共同负担。
  [上诉与答辩]
  宣判后,梅守福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
  1、改判被上诉人赔偿损失6万元并在《黄冈日报》和《鄂东晚报》上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
  2、判决上诉费及二审律师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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