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回自己抵押给他人的车辆构成盗窃罪吗
发布日期:2018-07-22 作者:吴丁亚律师
偷回自己抵押给他人的车辆构成盗窃罪
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宋平与被害人王元宵口头约定,由王元宵将10万元借给宋平,宋平则将其所有的奥迪轿车质押在王元宵处,还款期限为同年11月15日。借款到手后,宋平用预留的车钥匙于11月30日在江西省德兴市上海路农夫饭庄附近伙同舒某将质押给王元宵的奥迪轿车秘密开走。当王元宵发现车子不见时,便询问宋平是否将车子开走,宋平则予以否认,并谎称该车可能是被银行或车行开走。12月1日,宋平又将该车质押给浙江义乌的楼某,借款12万元。经鉴定,质押物奥迪轿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4.3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平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对主要事实如实供述,可认定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宋平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认定盗窃犯罪行为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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