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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通告:从村长到会计,整体纳入国家监察(附监察方式)

发布日期:2018-07-22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引言
2018年6月20日,中央纪检委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出了明示:村委会,居委会管理征地拆迁补偿款等七项事务,开始纳入国家监察。
 “苍蝇”贪腐,层出不穷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拆迁变得越来越普遍,这也就给了许多村干部可乘之机,想要在农民的拆迁补偿款里“分一杯羹”。涉农贪腐日益严重,农民反响强烈,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我们的当事人绝大多数遭遇的状况都是补偿低,不合理。而这其中有许多往往不是政府财政拨款过低,而是村委会从中作梗,私吞公款,导致补偿款不能足额到达老百姓的手里。
虽然一直在说:要老虎苍蝇一起打。但有些“苍蝇”毕竟“天高皇帝远”,打起来未免鞭长莫及。而多年以来,由于村委会和居委会属于群众性自治的组织,所以一直没有被纳入监察的范围。也正是因为这样,不少村干部在村里横行霸道,一手遮天,导致村民上访不断,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监察委员会首次将村委会、居委会纳入国家监察
监察委强调: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扶贫款等七项事务的管理,开始纳入国家监察。这七项事务具体包括: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针对监察委将村委会纳入监察范围,最高检指出,有部分人员要重点关注。重点人员包括: 1.涉农和扶贫职能部门;2.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3.村级“两委”干部;4.村民小组长;5.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明确指出:《监察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简单来说,大到村委书记,小到财务会计,都要接受群众监督,纳入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
群众监督方式多样便利
1、对于村委会的乱作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反映。2、村干部涉嫌贪污的,直接向检察院、纪委监察部门进行举报。3、村委会的行为侵犯村民权益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这笔土地款的支付清单、还有权利要求村委会将土地款的收支状况向本村村民予以公布,以便村民查询和监督。
具体方法
1、电话投诉。纪检委监察委投诉电话:12388
2、网站投诉。网址://www.12388.gov.cn/
首先登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站,阅读网上举报通知;
点击“我已阅读以上条款”,选择“署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
根据所在地区进行选择(以山东省济南市为例);
进入举报界面,填写相关信息,点击提交,完成举报。
3、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中纪委监察委员会的这一举动,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和保障。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听从代理律师的建议,将监督途径和法律途径相结合,达到最佳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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