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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房价上涨房主拒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应当承担房价上涨的损失

发布日期:2018-07-2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廖小姐起诉称:在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我和被告岳先生于2006年12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我购买岳先生名下所有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整,合同签订当天,我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20日内支付首付款30万元(包含定金),岳先生在收到首付款后,向我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在我要求岳先生交付房屋时,岳先生却拒不履行交付义务。后来我才知道是岳先生见房价上涨厉害,反悔卖房才拒不交房的。无奈之下,我只能请求法院判令岳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请求法院判令岳先生双倍返还我定金20万元,退还首付款30万元,赔偿我房价上涨的经济损失50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岳先生答辩称:我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请求。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廖小姐和被告岳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岳先生双倍退还定金20万元,退还廖小姐所交的首付款,赔偿廖小姐房价上涨损失50万元。
  四,律师点评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众多案例都是因为房价上涨,卖家反悔引起的纠纷,其实卖家违约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得到比履行合同更多的利益,如果此时的损害赔偿仅按照支付违约金来履行,那么尽管违约方承担了违约责任,但依旧能得到高额的利益,因此其结果根本不能起到制约违约行为的目的,反而还会助长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法院对于买房人请求有过错的卖房人支付房价上涨的经济损失应该支持。本案中,岳先生作为卖房人,见房价上涨故意不履行合同,最后导致合同解除,应当赔偿房价上涨给原告廖小姐造成的经济损失。反过来,如果房价大幅下降,廖小姐见情况不利于自己,故意不支付房价而导致合同解除,那么廖小姐也要赔偿房屋跌价损失。廖小姐和岳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价格大幅上涨,所以根据评估公司评估房屋现在的市值与原买卖合同交易价款的差额就是廖小姐在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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