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违章建筑又转让给第三人,所签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8-07-2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武女士起诉称:1999年11月底,我和原告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购买王先生的三间平房一处,房屋总价款为3万元,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先生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我,但一直没有给我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我多次找到王先生,要求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但王先生都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我才得知该房屋并没有产权证书,是违章建筑,无奈之下,我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和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先生返还我所支付的3万元购房款和利息。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先生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武女士在和被告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1998年9月,王先生出资1万元从第三人李先生处购买了诉争房屋,在王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李先生已经言明:诉争房屋在修建时就没有取得建筑许可证,违法建筑不得转让等。1999年11月底,王先生以一口价3万元,将该房屋卖给了原告武女士,合同签订后,武女士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先生交付了钥匙给武女士,但一直都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后武女士多次崔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未果,不久后得知该房屋并没有产权证书,无奈之下,武女士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王先生返还原告武女士购房款3万元及利息。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分析本案,我们需要先知道什么是违章建筑?如果未经有关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筑的,或虽有施工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按批准内容施工的房屋建筑物属违章建筑。那么违章建筑可以买卖吗?明知是违章建筑依旧买卖,其效力又怎样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违章建筑为标的买卖,应认定无效。21世纪的中国是法治社会,不具有合法手续的违法施工、违章建筑都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转让的合法标的物,以此类建筑为标的物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中,第三人李先生在没有取得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修建房屋,尽管可以后期补办相关手续从而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在被告王先生买卖诉争房屋时,该房屋是无证状态,且后期也没有补办相关证件,所以本案诉争房屋是不能转让的。既然诉争房屋是违章建筑,第三人李先生就无权将该房屋卖给被告王先生,所以王先生和李先生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自然被告王先生和原告武女士的房屋买卖行为也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生效,双方应相互返还房屋和购房款,本案中,王先生隐瞒武女士,造成武女士不能实现买房的目的,应该承担武女士3万元的利息。综上所述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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