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得安置房有贡献的人,可参与征收利益的分配
发布日期:2018-07-23 作者:方燕律师
庭审中,大伯一家抗辩,王小姐从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不能参与征收利益的分配。王小姐表示,不能居住系房屋畸小、客观条件所致,并非王小姐没有居住使用权。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该户2套安置房屋,就是考虑了王小姐的人口因素。故,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自己对安置房屋的取得作出了贡献,也可获得一定的征收利益。
根据基地的征收补偿方案,该户如果没有王小姐的户口,只能认购一套安置房。增购的安置房确实是考虑到王小姐户口在册、与大伯一家不是直系关系的家庭。因此,王小姐对增购的安置房屋的取得作出了贡献。按照公平原则,王小姐无论是否共同居住人,我认为都可以分得一定的征收利益。从以往的司法判例来看,即便不属于共同居住人,但对安置房屋取得有贡献的,也可以参与征收利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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