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7-24 作者:程智华律师
法定代表人:杰克,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赫某某天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省南京第一农药厂。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县淳西镇宝塔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苏省南京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江苏省南京第一农药厂质量技术监督部经理。
原告赫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省南京第一农药厂(以下简称某农厂)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现为“桃桃”注册商标在中国的专用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并销售的98%澳氰菊酯原粉及2。5%200升澳氰菊酯乳油(制作杀虫剂“敌杀死”的原药)外包装上使用了原告的“桃桃”注册商标。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的销售市场造成了严重侵害,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通过新闻媒介刊登向原告道歉的公告以消除影响,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艾某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除提交了在98%澳氰菊酯原粉上发现的有“桃桃”图案、落款为“红月亮集团南京某农药厂”字样的标贴,还提交了天津协通会计事务所1998年8月20日出个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称,艾某某天津有限公司1998年1——7月份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期降低21。3%,即减少16442084。93元。诉讼中,艾某某公司要求追加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被告辩称:从1990年至1997年,原告与被告一直是业务合作单位,被告将原告生产的“敌杀死”原药加工成2。5%的“敌杀死”乳油。在此期间,被告从未听说“桃桃”商标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因此才从1998年1月份起,在自己生产的澳表扬菊酯原粉产品的外标贴上使用了“桃桃”图形,且使用的数量仅为425公斤,价值为人民币95。63元。原告指控被告故意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不能成立;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桃桃”图案商标,由法国鲁塞尔。于克拉夫于1985年8月3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1997年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桃桃”图案注册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艾某某公司,使用于该公司生产的澳氰菊酯系列产品上。该商标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05年8月29日止。
(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将从正品渠道购买的商品低价售卖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终不正当竞争
- 网店使用”XX综艺电视剧明星同款“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赔偿8000元
- 一件代发电商卖家经营者构成商标侵权合理来源抗辩成功
- 先企业字号后注册商标的是否无效或构成侵权企业如何维权应对
- 抖音快手短视频中引用音乐未经授权作为唱作歌手如何维权
- 代理被告网站APP提供盗版软件链接仅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 游戏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涉嫌侵犯源码游戏构成著作权侵权获赔偿
- 离职员工携带前电商公司客户信息建立新公司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获得赔偿
- 抖音账户主播直播涉案网课课程构成著作权侵权判赔得到支持
- 拼多多平台售卖转售课程视频通过夸克网盘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赔偿
- 数字证书申请主体、接受主体与证书载明主体不一致=电子签名造假
- 知识产权侵权犯罪首例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百度网盘留存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但不属于发行权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使用热门动画电影角色形象、台词等做宣传推广构成不正当竞争
- 知识产权案件中假冒专利行为的侵权定性及损害赔偿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