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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慎大桥上坠落致残 大桥管理养护单位被判担责六成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110网律师
女子不慎大桥上坠落致残
大桥管理养护单位被判担责六成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志龙 林明智
福建龙海一女子在大桥上边走路边玩手机,不慎从大桥上坠落致伤。管理养护单位——龙海市某大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公司)是否应该担责?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大桥公司作为大桥的管理维护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女子受伤致残,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依法应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7121110时许,原告林某玲在一大桥的人行道上步行行至人行道的伸缩缝处,该伸缩缝处留有一个长80厘米、宽120厘米的洞口,林某玲不慎从该伸缩缝处的洞口坠落至距离桥面十米的桥下,群众发现后报警,龙海市消防大队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后林某玲被送至医院抢救。经鉴定,伤情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截瘫、失血性休克等严重后果。

  原告林某玲认为,大桥公司消极对待,林某玲的父母多次找该公司要求解决,该公司却一直回避,工作人员告知须通过诉讼处理。因此,诉求法院判令大桥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261912.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大桥公司仅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对林某玲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该大桥公司作为该大桥的管理维护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包括提醒危险的警示义务;本案事故发生时,该大桥桥面人行道的伸缩缝处留有一个较大的洞口,大桥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桥面安全隐患,也未设置危险提醒标志,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林某玲相应的损失。林某玲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桥面人行道上行走理应注意观察大桥桥面的实时路况,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上午10时左右,当时天气晴朗,视线好,该大桥桥面人行道的伸缩缝处的洞口较大,只要注意观察路况即可避免事故发生,但却因林某玲未注意观察路况而导致发生本案事故,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大桥公司的责任。综上,法院酌定由大桥公司承担本案60%的赔偿责任。判决大桥公司应赔偿林某玲951670.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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